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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体网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6-05-07 16:27 至 2026-06-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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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华体网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起草了《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前期经实地调研、座谈研讨、专家论证等环节,已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根据立法相关程序,现将《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华体网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华体网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华体网市司法局(邮编750011)
附件:1.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华体网《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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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网市司法局
2026年5月7日
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和绿化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批、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环境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规划,并将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布局、控制原则,合理布置各类防护绿地,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体现城市特色。
第八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做到占补平衡。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四)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十条??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范围应当在本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内实施。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者居住区绿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平面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和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变更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住宅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所在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可以同绿地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范围、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养护标准等,认建、认养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功能和权属。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公路、铁路、河道、沟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居民在居住的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和管理;
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占用地面上有已建成绿地的,占用单位须以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异地植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对占用面积进行补植。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须以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绿地恢复。
第二十二条??因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桩、电梯等民生设施,确需占用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占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持占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前款规定的业主同意程序,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二)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体;
(三)擅自损毁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
(四)擅自在绿地内用火;
(五)擅自停放车辆及非机动车;
(六)其他损害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砍伐城市绿地树木。因建设确需砍伐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及以下或者灌木二十丛及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依法给予补偿。原地不具备补植条件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植。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移植、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
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树木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树木移植方案,经同意后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建设施工开挖沟槽,损伤树木根系、影响树木生长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施工方案和树木的保护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施工完成后,视树木情况退还或扣留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修剪方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修剪、砍伐树木,但应当立即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树木所有者。管线管理单位对因先行处置造成的树木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引进或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疫。符合植物检疫标准的种苗,方可引进调入。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进城市绿地开放共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共享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建立共享管理与养护机制。共享绿地遵循谁所有、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禁止损毁绿化、违规经营等行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地段土地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完成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本地或异地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华体网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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